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,国晖为其辩护争取从轻处罚
【案 由】非法经营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赵某,女,1985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大学本科文化,户籍地: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。
公诉机关诉称,被告单位成立于2013年9月30日,法定发表人为被告人周某。自2016年下半年起,被告公司开始从事非法经营抗癌药物的行为。具体如下: 被告公司的销售部负责通过医院、保险公司等单位寻找到癌症病人来准备发展成病人,行政部平时接电话接受病人咨询,如病人想购买境外药,就将病人安排给公司客服部,客服部工作人员和病人谈具体购药事宜。被告人丁某作为被告公司销售主管,负责通过医院、保险公司等单位寻找到癌症病人来准备发展成病人,犯罪嫌疑人朱某(另案处理)作为行政部主管,平时接电话接受病人咨询,如病人想购买境外药,就将病人安排给公司客服部,被告人须某作为客服部管理人员,带领客服部工作人员,和病人谈具体购药事宜。病人同意购药后,客服先让病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到被告公司账户作为一次性服务费,每次要购买抗癌再支付3000元作为挂号费、运输费等。之后客服让病人将购药款打入澳门恒生医疗中心、澳门华澳医疗中心提供的境外账户。被告人赵某负责人事工作,根据周某指示收取服务费用并发放药品提成。
澳门恒生医疗中心、华澳医疗中心收到病人汇来的购药款后,将药品交给香港水客。2018年1月22日下午,香港水客林某(另案处理)携带抗癌药物OPDIVO,从香港进入罗湖区火车站交通楼负一楼时被当场抓获,现场缴获52支OPDIVO药,其中100mg规格的16支, 40mg规格的36支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属于从犯?是否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后,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,作出(2018)粤0303刑初1591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非法经营罪。被告人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,国晖律师在收到其委托后,立即与之会见了解案情,在庭审时发表辩护词,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
1. 被告人赵某从事的是人事招聘与确认收款到账,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小,应当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。
2. 被告人赵某只领取固定工资,不参与分配违法所得。
3.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,主动认罪认罚,态度良好。
4.被告人赵某积极主动缴纳罚金,有实际悔罪表现。
5.被告公司与各被告人协助患者境外购药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,并不决定药品的定价与品质,因此社会危害性小。
综上,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。
最终,法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在量刑上对赵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626号档案编写】